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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在外省购房就从老家(农村)迁出了户口,几年后老家户主母亲按政策随子女也迁出了户口(但是祖屋仍在并且请人不时打理着)。现在母亲想回老家养老,但是村里早就收回了口粮地并划分给了村里的其它人,但是有些自留地和满山青却还没有划分到户由愿意种的人种着,请问我母亲有权收回这些部分自留地和满山青地块吗?若是这部分地块因为修高速或是其他原因要被征用,我母亲有权获得被占地块的补偿吗?

调解 2018-09-01 23: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重新申请,如果能申请到,被征地的话,可以获得补偿。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 是可以重新申请 但是不能要求返还 如哟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可以重新申请,申请到后可以获得补偿。
  •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   征地补偿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现在也包括对城镇住房的征用征收。
      户口迁出村集体,在外地已经获得承包土地的不享有原占土地的征收补偿,但户口迁出村集体,但在外村仍没有获得承包土地的,能够得到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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