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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放射工作投照与诊断工作27年,于1985年毕业于某军医学校放射班、学历中专,后在部队基层医疗单位从事放射投照与诊断工作,职称技术员或技士,1992年调入某部队三甲医院放射科、从事投照工作,96-99函授技术大专、99-2001脱产学习于某大学医学影像专业,提高学历,毕业后回放射科从事放射常规诊断工作;由于受制于最初毕业时的技术职称及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无知行为,本人既未能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又不能通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取,想请问一下,本人想再工作几年的劳动权力是否被非法了?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什么概念?

其他 2012-10-23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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