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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雇主家中做家政近一年。 事发当日是下午2:30,正常服务时间是13:30—8:30。 起因是有人入室(警方通报说是盗窃案)加害。目前东莞市警方未正式言明荆事案件之定性。但法医签定是凶杀。 被害人东莞市居民。两个小孩,分别12、14岁。 请问, 屋主需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吗? 如果要,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09-08-29 0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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