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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老年再婚(已10年),双方婚前均有房产、一定的储蓄和每月的退休养老金,双方的经济基本是分开的,但两人的生活费用一直由我父亲承担。为防以后的经济纠纷,我父亲多次要求进行婚前财产的界定、立下协议,女方一直不同意,她认为她原有的房产、储蓄是她自己的,而我父亲的房产、储蓄应有她一份,这合理吗? 如果他们没有进行婚前财产的界定和协议,是不是双方的财产应共同享有?她一直强调我父亲的财产她有份,她有2套住房,其中一套今年初拆迁,其拆迁费我父亲是不是也应有份?

拆迁补偿 2008-05-11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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