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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住在**房子外墙从2010年上半年就开始漏水,把家里装修也损坏了,无数次的给物业反应物业都说那是开发商的事不归他们管理,一直都未得到处理,直到2112年上半年才有人来把漏堵了,但是装修到现在还是烂在那里没人管;也就是从2010年我们就没有交物管费,我们想的是物管费等把我的损失赔偿、弥补后再交;我们也一直这样给物业这样说的,但是今天收到物业委托的律师发来的律师,想请律师给点见意做为业主我们该如何处理这种事。

其他 2019-07-22 19: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谁的责任 要求赔偿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谁的责任 要求赔偿。
  • 首先建议你收集相应的证据,这是维权的第一步,然后就需要你自己选择要么找物业反映该问题,要物业进行修复(物业是入住第一期物业,没有更换的情况下,物业是开放商的代表),你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求维修,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房子不能居住,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   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谁的责任 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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