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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几年了,孩子归他抚养,后来他再娶了一个女孩,我也再结了婚,但是我一直很惦记我的孩子,所以每次都和前夫商量什么时候探望孩子,但是最近我有半年我都没和孩子联系了,前夫不停说他忙,我真的很烦恼,请问我怎样才可以实行孩子的探视权啊?

离婚 2009-08-28 10: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对不随子女生活一方而言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享有这一权利。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将会减小甚至不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带来创伤。 最好的方法,你还是和你的前夫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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