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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在2009年6月30日到期。当时想请他另寻他处,他不肯,一直赖着不走。后来一直没有续签订合同(我想签,他不同意),但租金他支付了。今年7月份以来至今将近4个月整,承租方要求签订合同后才给付租金(他想与人合伙开店需要合同),我不同意他与人合伙,他以此为借口不支付2012提7月至今实际已经使用了四个月的房租。我想请问一下:一、我和他还存不存在原有合同视为自然延续的条款;二、我和他之间已经有三年多没有书面合同,能否视为原有及延续合同条款早已过期失效;三,我和他原有合同上规定超过两个月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资产,根据这条我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谢谢!

离婚 2012-11-07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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