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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1年10月以实习名义到某国企做电工,1993年3月签劳动合同,2007年3月经双方协商公司与本人解除合同,未涉及解约补偿。2009年6月公司因生产需要招聘本人回公司任设备主管,谈及待遇时本人提出:上次解约未获公司补偿,以后的一切福利待遇必需合并计算本人以前工龄。公司口头承诺并实际执行,虽未写入合同,但从工资单上的工龄工资及年假工资可间接反映。2012年9月公司因停产与本人解约并签下《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约定一个月内给付的补偿金额为合并计算的18.5年。生效后公司(具独立法人资格)拒不履约,理由是母公司不同意,违反集团公司规定,违法(???)。请求热心律师给予解答,诚心感激。

其他 2012-10-28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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