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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1月份购买位于潍坊市**小区住宅一套,开发商是***置业有限公司,按预售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实际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6日,开发商并没有取得房管局质量验收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只是打电话让业主拿房屋钥匙,并且视为交房,本人无奈之下只好接受房屋钥匙。现在的问题是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该支付本人逾期交房之违约金,时间跨度23个月,金额接近九万人民币,请问在开发商不主动赔偿的情况下,本人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他 2012-10-29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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