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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7年的诉讼案件,当年开庭多次合议多次到至今未判决,当年的诉讼主体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其停电,封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 3。请求返还违反合同规定收取的水电费用。 其中银行要本经营场地出钱操纵被告故意扯皮发生的案件。2002年银行的职员说为我那件事当年的费票据还有大几万没有报销,有可能当年法官为了利益和被告的强势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赔偿的事件。才故意拖压案件,放纵被告折磨本人,至此被告提出要上涨租金,一时将租金涨到翻几倍,被必得无法于99年本人与被告重新签订了合同,其中合同中有一条是以前的合同作废按新合同履行,所以拖至今未结案。而今天上午在本地信访局`法院法官及人大领导还有政法委的领导说:经本院合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裁定及判决。因为已重新签订了合同前面的诉讼案件就已了结。

其他 2009-08-29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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