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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有三个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供选择。当引用《条例》起诉时案由应为“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用《民法通则》106条与《解释》起诉时案由应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最初未完全清楚这点,在起诉时只将标题冠为“医疗侵权民事起诉状”,引用的法律为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二项。结果案由被定为“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觉得不合本意,在举证期内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明确地将案由改为了“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现在进入医疗过错鉴定的委托时,法院仍以案由为“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直接委托医学会鉴定。当事人再问起案由问题,法官却称,在审理中,法官可以自定案由。当事人要求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款,法官只称记不清。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法官真的可以自行将“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改为“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吗?如有,希望答复律师能指出具体法律名称。谢谢!

其他 2009-08-30 0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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