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 我今年5月4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在这个时间之前已经通过了面试,实习,考核,5月14日与我签订了自2012年5月14日-2015年5月13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但在没有任何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司月今天(11月1日)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任何赔偿,理由是我不符合公司的用工条件,但我自进入公司以来,每个月均100%以上完成公司制度的各项考核指标,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中对工作时间进行了约定,属于不定时工作日,每周至少保证一天以上的休息,公司同事休息均是每周2天休息日,但我自6月份至今,没有一个月可以休息达到每月8天。而且每日的工作时间经常大幅超过8个小时。很多时候工作时间都在每天12个小时左右。我想咨询律师几个问题:1:公司如果要和我解除合同,需要如何证明我没有达到用工条件?2:如果我提出经济赔偿?该如何提出?3:我是否可以要求补休?或者经济赔偿?谢谢,希望得到您的帮助。4:我的合同时限是以5月4日正式计算还是以合同签订时间计算?

其他 2012-11-03 0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对于加班部分你可以要求加班费,但是你要能够举证你确实加了班。合同的期限要从哪签订之日起计算。
  • 你好,用人单位说你不符合用工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至于加班,可以提加班工资,并可要求补休,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可以要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要求补休,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岳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