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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约定的30%的首付款,合同约定在正式交房时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该公司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开发该项目,并以概括承受的三方合同将我的合同转由另一家公司承受,现房屋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但是由于该公司手续不完备,目前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与对方对次沟通后,对方要求我更改付款约定,提出五年付清余款,并支付8%的年利息,利息的支付也必须是在合同更改之日一次性缴纳一年利息,请问这种条款是否合理,签订的这种五年付款协议是否受于可撤销的合同?

仲裁 2012-11-06 1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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