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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向法院申请裁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强制执行,法院依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八十八条规定予以批准,但是八十八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申请人,从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看委员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仅是政府内部协调机构,申请人主体不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其他 2012-11-10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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