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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条款中规定: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请问,1979年起缴纳的地加税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征地补偿 2012-11-11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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