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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现在的情况是,征收部门要求被拆迁人提供证据,房管部门不接待私人查阅资料。被拆迁人现通过其它手段查阅到85年3月区房管局房屋普查资料,普查登记表(国家统一表格)中有记载,并有详细的房屋图形和面积标注(复印件,字迹不清)。 请问: (1)房管局普查归档资料是否可以理解为“相关批准文件记载”? (2)在房屋征地拆迁中,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否应该享有与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相同的面积补偿? (3)预签补偿协议是否可以认定“成功签约”,未签正式补偿协议,动迁办的补偿决定是否可以推翻? (4)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征地补偿 2013-01-05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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