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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乙方拍得甲方办公楼一栋,由于该房产拍卖手续不齐全,在乙方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过程中获悉该土地因为手续不齐全不能过户,后来乙方要求甲方书面协议承若过户的期限。甲方只是口头答复过户手续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不愿意与乙方签书面协议。乙方认为该房产过户条件不成熟故意隐瞒事实。甲方应按合同中的条款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赔偿如下: 1.甲方收齐全部价款后应在30日内将该处房产交付给乙方,至今从合同之日起甲方未交付房产。 2.甲方至今未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造成该房产不能及时移交,发生经济效益。 3.定金,在签约时甲方收乙方定金80万,签约后乙方如中途毁约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 4.滞纳金,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全部房产,逾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赔付房产成交价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请问:1.甲方未配合乙方及时办理过户的一切损失怎么向甲方要求赔偿。 2.甲方承若没有交付全部房产每逾期1日赔付乙方房产成交价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乙方是否还可向甲方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其他 2012-11-14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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