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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纱影楼从事的是销售行业,除了底薪还有提成,我到职时间是2007年的3月,但是在2007年8月公司送我出去培训,回来后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服务期,但是工作至今我发现公司已经侵害到我的权益,1.每周工作202个小时,但是实际发的调休单时间有时候20小时,有时候只有2个小时,还规定要么拿调休单,要么拿钱(2元/小时),拿了调休单还不可以随时都可以休息。2.至今签的合同未给我。3.每月的工资单只是签字,然后他们回收,不给我们。4.刚进公司时还收取500元/人的物品申领金。现在,在合同期内我想辞职,但是公司跟我说需要赔付近2万违约金。请问我需要赔付这违约金吗?

其他 2008-05-13 0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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