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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们98年在**公司上班,该公司属国有企业,当时我们叫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缴纳三金(像我们这样的有60多人);03年这个企业政策性破产,改成了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但还是原来的经营范围、原来的人员,只是换了公司名称。当时给所有的正式工都发了经济补偿金,我们没给一分钱。从03年开始我与公司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直到12年我不想干了,请问能否要求现在的企业支付98-03年之间的经济补偿金?适用哪些法律?但仍

其他 2012-11-19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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