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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工作5年半,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2月初,公司以我脾气不好为理由,让我工作到2017年过年前(说过完年好找工作),在半年前也跟我谈过一次,是因为公司里面一男同事(不同的部门)老是找我茬(认为他在公司被受孤立是我的原因),经常背后打我小报告,其他同事可以作证。我在12月份就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办完了,包括保险停保和工作交接,但是现在公司说不可能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说如果我去仲裁的话就给我登报,说是由于我旷工,找不到人才要辞退我。我现在想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还有,经济补偿金应在什么时候支付给我?谢谢你!但是现在公司说不可能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这种情况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应在什么时候支付给我?

劳动纠纷 2019-05-21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的,再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 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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