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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间溜冰场做业务员,职能是推广和销售公司会员卡和团体优惠票,工资的计算是:底薪+提成。签合同时只说明了底薪,没有说明提成方案,公司承诺会尽快给出提成方案,在提成方案没有出台之前,提成的计算是按照销售得到的金额乘以3%来计算提成。2009年2月开始签合同到2009年6月的薪酬的计算都是按照:底薪+3%*销售金额,2009年7月,只发了底薪,公司说提成方案有变,直到2009年8月17日才发内部通知说7~8月属于溜冰的旺季,由团体票业务产生的销售额不计算提成。9月份开始计算。我想问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急需!谢谢

其他 2009-09-03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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