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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争议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西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魏**和谢**分别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我院经审查后均予以裁定驳回。现谢**又以相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法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行政诉讼 2012-11-19 0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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