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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的4月底5月初,在网络上采用化名的形式加入了一个网络性质的广播剧社团,该广播剧社向我索要了两份文稿,其中一份被采纳作为该社团的第一部广播剧,但其负责人要求我修改其中的数段剧情,我修改过后,负责人并不满意,然后她自己进行了大段的修改。将我原本的文稿修改到违背我的意愿,之后,于今年十月我退出该社团,在十一月该社团推出了在我的原作上进行大量改变的广播剧,但并未在后注明我是该剧的原作者。这样是否构成了对我著作权的侵犯?

其他 2012-11-19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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