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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份,在下班的路上由于路滑骑助力摩托车(我个人没有驾驶证)不小心摔倒,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在汶上县人民医院手术没能成功长好骨头,而后2012年9月在济宁附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在2011年单位没有给个人办理医疗保险,单位给解决了医疗费,2012年单位给职工个人办理了医疗保险,单位不给解决这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单位是否应该给解决医疗费?谢谢

其他 2012-11-20 0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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