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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高利贷连带担保责任人,但借款协议中直接写的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所有费用为借款费用,但事实上高利贷是实实在在的事情,现在过了还款日期4个月,借款人一再推迟还款日期,放贷人要求担保人偿还所有费用,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但有不执行偿还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从法律上如何减少责任或不承担还贷责任?

争议解决 2009-09-03 1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是连带担保责任,你可以先还款,然后向借款人追偿。
  • 一般情况下,你是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你清偿后就清偿的数额,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
  • 如你是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但有不执行偿还责任的情况下”,你不承担责任;如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你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你清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如你能有证据证明实际借款数额,你仅需承担实际借款额的担保责任。
  • 你好,这个借款协议中高利贷那部分利息为借款的约定不合法,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另外,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4倍的利息约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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