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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贵州的一个小城镇的村民,在2007年城镇开发的时候,我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说是用来修建人民法院,在那时以每一个平方米25元给我们补偿的,但是远底于当是的市场价格,现在法院已经修建好了,可是还有很多的土地没有修建。我想问的是: 1,当时征收我们的土地行为是否合法,给我的补偿是否合理? 2,现在还有那么多的土地没有修建,我们可不可以索回我们的土地?

其他 2009-09-03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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