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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9月进入雅达公司,于2002年2月转到联合雅达东莞分公司做事,2006年1月1日公司通知我们转到新注册公司-雅达国际东莞办事出做事,合同均为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合同到期时,公司又用劳动派遣的方式把我们全部转到深圳某派遣公司下,然后继续在原单位岗位工作。现在公司计划撤销东莞办事处,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但只同意赔付从2006年1月1日起的经济赔偿金。请问公司这样做法是否合法,我们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从2002年2月算起?如果申请仲裁,应向何处申请?急盼回复!

其他 2009-09-04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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