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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仍有部分房屋按期收取租金。请问: 1 这种收入是否仍按原来的税率计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 房租收入形成的利润是否计交企业所得税,是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 3 请提供破产法和现行税法的有关依据。 多谢!

破产清算 2015-07-01 07: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司清算报告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公告的情况。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还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企业要根据情况要求办理。
  • 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房租要按原来的税率计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形成的利润记入清算期间的损益,需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55条 实施条例11条).
  • 类比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收入来算,仍然是收入,按照往常的税费率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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