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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是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其中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是正常的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停发,只发防每月1800元的生育津贴,现在公司按照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基数的时候按照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我的平均工资即(前3个月的工资0+后9个月的实际工资)/12进行计算的,这样的计算方发造成我的补偿基数偏低不少。我在网上查阅了不少资料,上海是有明确“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即按照后9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进行计算的,不知道咱们这边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谢谢您的回答。

其他 2012-11-25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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