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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8月,商业亍门面住宅被行政部门征收了。征牧人是区级,二,<条例>590号令规定两种选择权,1,产权调换,2,货币补偿,行政机关只有货币补偿。三,征收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没有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归属?四,一审裁定不适格,二审没有开庭,期间法庭两次庭外协商第二次行政机关口头同意门面房产权调换,但调换地点与住宅还建地相距伍公里,而且不是本机关所建,五,到现在为止二审己过半年之余没有开庭也没有任何结果。 深深切切期盼您帮我!!!

行政诉讼 2012-11-24 15: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拆迁后,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使用权的补偿款应该归原使用权人。 二审已过半年之久,一般维持原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 你的问题应当是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一般有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原产权人与拆迁人协商选择方式。土地被合法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应该归拆迁人。案件到了二审,一般是书面审理,改判的机会不大。待你等到结果时,可能接到二审判决书的时候,很可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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