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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货物,后将货物卖出,对此环节征所得税,为什么要用卖出收入-货物价格-(购买时的增值税-捐赠时的增值税)*(7%+3%)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时为什么要用两个增值税相减?

企业法律顾问 2012-12-13 22: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接受捐赠的货物,捐赠方要开增票给受赠方的,货物价格为营业外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卖出时收入仍然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捐赠和售出的整个过程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卖出收入+捐赠货物公允价-(购买时的增值税-捐赠时的增值税)*(7%+3%)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卖出时交增值税,开具增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进项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应缴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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