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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公摊面积约定了“同层分摊”,但是开发商在测绘时说该约定无效,应该“同楼分摊”,如果这样就需要多分摊面积,法院会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层分摊”的约定吗? 合同上“同层分摊”的约定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说当时是营销公司写上去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这个约定是违法的。我起诉能胜诉吗?

其他 2008-05-14 10: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 虽然该约定无效,如果你因此而受到了损失,开发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开发商的说法也是不对的,与你签定售房合同的是开发商而不是营销公司.
  • 该约定应当无效,,,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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