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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加入一化工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含公司可启动竞业限制的条款),并且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了涉密岗位(与劳动合同中的一致)。2011年合同到期后,由于我的工作职位变动,公司于我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但没有重新签订新职位的保密协议。现在我要辞职,我提前3个月提出辞职,在我提出正式辞职后2个月,公司拿以前的那份保密协议(里面的涉密岗位与我现在的岗位已经不一致了)要我执行竞业限制,并让我签一个保密协议的补充协议,这合理吗?由于公司是世界500强的国际大公司,我自己也不清楚是我对法律理解不够,还是连大公司对法律也不专业。

其他 2012-11-27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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