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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于2007年7月向别人借款10万元整!定于2007年8月还款!借条上写明是违约金每天100元!后未及时还款,到2008年3月债权人要求还15万元!后经过法院判决还款还款12万余元!(该笔钱由其子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出售后还给债权人11万余元)还差一万多元因为父亲不在所以由其子向债权人出借条落款人写的是其父亲的名义并盖了其子的手印!!请问该事情债权人追究剩余款项的话是否和其子无关!!!

抵押担保 2008-05-15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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