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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在07年离婚,有一个女儿,婚前共有2个三层楼房,套房一套,离婚时已经分割了一个三层楼房,还有一个因为房产抵押在银行没进行分割,还有一套房赠予女儿,离婚协议由公证处公证,现在房子要拆迁,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时效限制,所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分割的房子,经过长达一年的诉讼之路,法院通过评估未分割的房子价值是72万,但最终判给我是20万,且诉讼费被告也只负担三分之一,评估费全部由我承担,我觉得法院这样的判决太不公,太欺负老实人了,让大家来评评理,请问这样的判决公平合理吗?假如我上二审胜诉的概率大吗?

离婚 2012-12-07 11:1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结合具体案情,如果双方离婚时均无过错,未分割的房产也是婚后取得,一般是对半分,建议尽快上诉,以免超过上诉期限
  • 你好: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对半分的。
  • 你可以上诉,争取的。
  • 情况不明,没法评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维权!
  • 具体要结合具体案情,如果双方离婚时均无过错,未分割的房产也是婚后取得,一般是对半分,建议尽快上诉,以免超过上诉期限
  • 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对半分的。
  • 你好: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对半分的。最好将判决等相关材料带过来,直接向律师咨询。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你好: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对半分的。最好将判决等相关材料带过来,直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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