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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双方结婚1年后,男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由男方名义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主要还贷额度为男方公积金。如夫妻双方离婚,该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1、男方父母所出的首付款,是否全部判归男方父母,按增值计算还是按原金额计算?2、该收付款是否为父母赠与男方个人而非夫妻共有,如有男方向其父母立借据是否有法律效力?3、还贷如何计算,已还贷款主要为男方承担,在分割时女方应分得多少?已还贷款部分的房产,是否为双方各半,还是按照还贷额度计算?如男方有还贷银行方面的证明,证明其公积金为主要还贷方式,能否判此部分为男方个人所有?

离婚 2019-08-17 00:4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按照增值价计算,2、如果没有借据,属于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3、还贷部分和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平均分割。
  •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因此,诉讼离婚房产如何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证。
    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于房产未过户不放心的,也可以拿离婚证明让担保公司赎楼,取得房产证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 委托律师根据证据材料,通过诉讼为您维权。
  • 房产应属于男方所有,首付款可以看做是父母对男方单独的赠与。还贷部门平分,增值部分有部分数额属于女方。
  • 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首付及相应增值部分为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无论谁的额度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到所里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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