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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母居住在南方农村,现已改为小城镇建制。现因政府规划商业开发而进行拆迁安置。据拆迁安置方案,按“一户一宅、拆一还一”的原则,并说明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得享有安置地基的权益(地方人员说是村规民约),其权益由其子女(户口在本地)继承。家有兄长一人,我在外地工作(户口已转走)。经和地方拆迁人员初步接触,说一户一宅的户和户籍管理的户不同,拆一还一是按一块地基就拆一块还一块理解。96年兄结婚后拟申请宅基,但因地方纳入规划范围,地方政府不再批复宅地基而没有申请。兄结婚后单独立户。请问: 1、我父母的房子在拆迁后,能申请宅基地吗? 2、地方人员对一户一宅、拆一还一的解释是否合理? 3、农村地基进行商业开发由政府人员出面进行拆迁协商是否合理、合法? 急盼得到专业人事的回复!!!如可以请电邮:664042290@qq.com,万分感谢!

国家赔偿 2009-09-05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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