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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身份证被他人捡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到xx行办理了,50000元的信用卡,从2008年至今以使用了4年,今年9月未接到xx行的还款通知书后,我才知道此事,我想在我本人没到和并没签字的情况下,xx银行给予办理此卡,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和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为此我想咨询法律,xx行应当给予我4年的精神损害补偿?补偿金应当是多少?

刑事辩护 2013-05-05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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