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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房屋为A号、B号两间营业房。 二:租赁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伍年)。 三:租金:2008年五万捌仟元,2009年五万捌仟元,2010年陆万元,2011年陆万元,2012年陆万元。 四:租金的交纳期限和方式:2008年1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2008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交清。 五:出租方的水、电费由承租人负责支付,每年结清。 六:按合同规定逾期10天不交清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如遇县以上有关出租房政策调整,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七:出租房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 以上是出租方跟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付了2008、2009年的房租,2010、2011、2012年的房租没有付清,请问租金的诉讼时效过了没有?

其他 2012-12-07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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