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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我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1996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已满10年,期间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08年4月16日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由于在今年4月份我休了4天年假,但我还有其它公司规定的假期没休,结算时公司只将这4天年假作为事假处理,没有线我工资,是否合法? 2、公司的企业年金规定,合同期内的企业年金归个人所有,我的最后一次合同是3年固定期限合同,2006年3月至2009年3月止。公司未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没有通知我。辞职时公司以我违约为由,拒绝支付2006.3-2008.4期间的企业年金,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讨? 谢谢!

仲裁 2008-05-15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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