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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8月出车祸,2007年8月由责任承担者带去司法机构做伤残鉴定,结果分别为面部十级,髋关节九级,脾切除八级,车祸已过去了三年了,未拿到任何赔偿。 近期,与责任承担者协商赔偿事宜,他们按7.5级给我算,是否正确? 我是宜昌人,应按哪一年的城镇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告诉我,非常感谢!

其他 2009-09-07 0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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