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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那麽如果说具体行为人没有开办机构,而是自己到老百姓家里拉生意,最后导致介绍出去务工的人员安排不了工作,回来当地找劳动部门索要中介费,类似这样的案件,劳动监察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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