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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左右在上班中受到暴力伤害,致使左手食指第二节不能屈伸,在2004被省人事厅认定工伤三等乙级,照常上班的情况下,每年给300多元抚恤金,其他待遇没有,询问单位,单位答复是事业和企业的工伤条例无关,在看到了新工伤条列后知道事业单位也可执行,现在询问单位答复,原来怎么还怎么,两面扯皮,真不知道该什么办,请律师给与解答,谢谢

其他 2012-12-05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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