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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劳动合同里的“其他约定条款”里的有一条“保密和竟业限制”说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所有商业技术秘密,竟业限制的范围:与甲方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竟业限制的区域为与甲方有直接竞争的区域,竟业限制期限为24个月。竟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600元。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我现在要辞职 可是我们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这个附件 我今天向单位提出这个条款领导说“由于你来的时间不长,我们不需要你保密,你可以随便找工作。这条的解释权在我们。“ 我想知道是不是他们说不需要我保密这个条款就没意义了?这里面的经济补偿我能不能拿到?

其他 2020-07-04 2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竞业禁止协议说的就是,在指定的年限内员工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的职业。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给员工补偿,这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所有签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离职,原公司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协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作用
    涉及竞业限制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不但在程序上有区别,而且有其各自不同的审理思路和请求权构成要件。对于竞业限制合同之诉,法院的审理要点通常是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以及根据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法院的审理要点则是原告主张的技术或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依法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对于如何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我们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与否是违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直接影响商业秘密侵权的成立与否,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般也无需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在侵权案件中没有意义:
    (1)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因此可以作为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据。
    (2)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行为存在违法性的证据,即被告在存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离职员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也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也不是行为违法性的唯一证据。(3)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过错程度的证据。
  • 商业秘密权利的产生来自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限制的效力,取决于协议双方约定的时间及地域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 期限最长为两年。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而义务人竞业限制期满,也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 劳动合同里的“其他约定条款”已经明确表述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是否确有附件已经不重要。双方已经约定的事情单方不能直接终止,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变更。保密条款是纯义务性的,对方不需要支付你相关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有补偿的,你在离职后24个月之内不得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情况,对方每月支付你600元。个人认为对方提出的条件是可以考虑的,可以要求对方和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这样你们双方可以做到不再有任何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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