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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租赁本村店面,2008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至2013年2月28日止,期限五年,租金每年3月1日交下一年的。罗某订协议时交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的通过多次催缴并在通过群众大会的压力下才交了。可是从第3年开始到第5年的租金,虽然每年催缴多次,并有居委会和街道政法办领导参与协调,还是一直未交。今年10月份村上对罗某向丰城人民法院上诉,开庭时被告律师说已超过诉讼时效限制。可2008年9月1日在网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请问:该村真的超过了诉讼时效限制吗?

其他 2012-12-06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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