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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在单位受伤致残,2004年县劳动局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我为工伤,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动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我工伤属适用法规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有溯及力而此前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并无溯及力《工伤保险条例》只能溯及到《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施行之日1996年10月1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该答复,我的工伤认定是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能否溯及到劳动保险条例?

其他 2012-12-10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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