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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小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无意间把一颗门牙打断,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赔偿,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我出据的由单位证明因为带孩子4次去看病、复查的损失的800元收入,没有按误工费而是说按护理费的性质判决支持我94元,而精神抚慰金法院却已没有证据证明精神损失为理由没有支持这项,请问这合理吗,我们还应该怎么做?谢谢!

其他 2012-12-10 0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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