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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某公司一员工,岗位为企业文化内宣岗。因公司缺人,同时担当公司与物业接洽事宜(公司为租房经营)。事发自物业传递给本人一张房租报销发票,由本人走报销程序,完成报销。后经国税局审查,发现此发票为假票,从而对公司进行了几万元的税款补缴罚款及滞纳金。公司要求我与物业方取得联系,并抵扣本人工资。 我认为劳动法中只规定未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方承担连带责任,且本人为内宣岗,岗位职责中并无审查发票真伪的职责,且也无查验发票真伪的能力,财务部在此次报销前也无任何需要在报销前查验发票真伪的通知,同时本人主观属善意第三人,主观无过错,按照本人职责报销程序也无过错,本人认为公司擅自抵扣本人工资属违法行为,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我的问题。尽量能告知详细的可用法条。

其他 2009-09-09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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