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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遇到身边一个真是的案件,甲1942年从农村全家搬迁到外地居住,甲走时把宅基地让邻居乙进行管理,并称如果以后回来,还让把宅基地还给甲,若果不回来就归乙所有,乙对甲的宅基照看至今,也没有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但是载上了一些树木。 1998年甲的子孙因查找家谱回来过一次,乙的邻居丙想要这块宅基第,丙趁机让甲的子孙给其写了一份宅基代管协议,后来丙就持该协议向乙追要甲走时留下的宅基地,乙不给,双方一便产生争议纠纷。 请问,1、这块宅基地乙有权用用吗? 2、甲的子孙给丙签订的宅基照看协议有效吗? 3、该争议该使用哪个法律法规?

其他 2009-09-08 16: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1、1942年至今,社会经历了变革,当时法制与如今更是不同!不知道解放后,是否作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3《合同法》对于当初双方的协议没有效力,根本无法用现在的法律衡量1942年的协议有效性合法性问题;建议先查明该处宅基地的手续变更情况,再做分析处理。
  • 不是一两句话说清的,建议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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