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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机关以“以事立案”为由,拒不撤销案件怎么办? 我一个亲戚涉嫌故意杀妻,被判无期徒刑,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宣判前中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撤诉后检察院不是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是退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继续侦查,一年后以“期限届满”(而不是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根据)解除取保候审。我们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以“以事立案”(“XXX被杀案”),而不是“以人立案”(对“XX故意杀人案”从未立案)为由,答复说“XX故意杀人案”无案可撤。 如此,我们不能进入追究错案程序(请求国家赔偿和追究办案机关及相关人员责任)。这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指点帮助。谢谢!

刑事辩护 2012-12-08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 根据常理如果无罪释放,以前被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国家赔偿。你的情况及过程较复杂,建议凭相关案件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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